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学术研究管理条例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学术研究管理条例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2008年1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学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以及分支机构、秘书处、各部室工作人员涉及学术研究者。
第三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有冲突者,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制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 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 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 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 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会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8. 不论在任何场所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会学术声誉。
第三章 学术研究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 研究者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1.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 研究者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说明。
3. 研究者署名单位为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的,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我会学术委员会审核。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者未参与研究工作的成果不得署名。
4. 研究者对外以我会名义申报课题必须经我会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5. 研究者论著或论文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或相关机构论文格式与书写规范关于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6. 研究者发表学术论文,署名包含我会其他领导或专家的,论文或论著原始稿件必须经过被署名专家或领导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我会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界定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 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或论著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已出。
4. 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写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论文。
5. 在未参与研究工作的成果中署名。
6.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 虚开或篡改发表论文接受函。
9.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专家、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研究者等。
11. 伪造领导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领导或专家签名。
12. 在承担调研、学术考察、学术成果评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3.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4.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会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5. 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妨碍正常学术活动。
1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17. 对自己认为本会(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1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1. 会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小组负责受理有关研究者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
2. 会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小组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违纪处分由研究者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必要时会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小组聘请会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专门的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3. 会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小组负责受理申诉工作。研究者对学会作出的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会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会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1.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本会任职资格处理。
2.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研究者离职后,若发现其在我会期间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研究者公开批评或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4. 研究者离职后,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涉及到学会及领导,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