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人事管理条例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人事管理条例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2008年1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的人事劳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学会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学会自秘书长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学会职员。
第四条 本学会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聘用
第一条 本学会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本学会聘用各级员工以态度、知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办公室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 本学会正式员工按照职位分为六级,会长级、副会长及秘书长级、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正职级、部室正职及分支机构副职级、部室副职级、无职务员工级。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秘书长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上。
(二)部室主任,必须具备大本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一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6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 本学会特勤人员(司机、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 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打字员 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为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到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3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 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 所执其他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保证
第一条 由于本会掌握大量核心商业数据和专业技术,为保障安全,本学会刚入职员工原则上应有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学会服务期间遵守本学会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 本学会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学会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 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企业或机构;
(二)个人保 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学会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 本学会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项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学会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学会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学会办理更正。
第六条 本学会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 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学会,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 本学会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 本学会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 本学会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3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一条 各级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学会章程规定须由理事会核定者外,各主任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秘书长核定任免。
第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办公室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进行职务加薪,其数额按《学会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调动
第一条 本学会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部门主任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办公室派调。
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主任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五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上级暂时代理。
第七章 解职
第一条 本学会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停职、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本学会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第三条 本学会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呈送办公室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 本学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部门负责人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条 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有关机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六条 本学会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七条 本学会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八章 服务
第一条 本学会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学会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 本学会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表明。
第三条 本学会员工应尊重学会形象与声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学会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学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学会名义。
第四条 本学会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学会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本学会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本学会员工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职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第七条 本学会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本学会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骄傲自满以损害本学会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本学会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发生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事情。
第十条 本学会员工出勤管理应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 本学会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由部门主任签署《加班核定表》后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况可先加班,后由中心总监签署《加班核定表》。
第九章 交接手续
第一条 本学会员工交接分
(一)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交接。
(二)三级以下人员交接。
第二条 《学会人员分类表》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人员。三级以下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 三级以下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资料名录。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三级以上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学会中心总监监交,三级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主任监交。
第六条 本学会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中心总监核定。
第七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三级以下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三级以下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学会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章 薪酬
第一条 本会员工薪酬实行月薪制。
第二条 本会薪酬按照六级员工类别分为六个档次,各档次薪酬按照职务、岗位、学历、工龄综合确定。最低工资不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 本会薪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奖金根据个人贡献和学会业绩分配,补贴分午餐补贴、通讯费补贴、阅读或培训补贴、差旅补贴等,补贴根据个人岗位和表现等综合评定。
第四条 本会薪酬每月8日发放。离职员工特殊情况下可经领导批准在离职日发放。
第五条 本会薪酬晋升按照下列原则执行:1、个人年度绩效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从考核年度次年的四月一日起晋升一级薪级,但距上次调薪间隔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从距上次调薪间隔时间达第十三个月的一日起晋升一级薪级。2、个人年度绩效连续两年被评为合格的,从该考核年度的次年四月一日起晋升一级薪级,但距上次调薪间隔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的,从距上次调整间隔时间达第二十五个月的一日起晋升一级薪级。
第十一章 福利
第一条 本会正式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包括各种假期、必须缴纳的保险和基金、节假日慰问金或礼品等。
第二条 本会假期执行国家统一假期安排。特殊情况下,必须加班的,按照假日工资标准发放加班薪酬。
第三条 本会每年发放防寒降温费,具体安排如下:1、每年夏季7、8、9月学会发给员工降温费,冬季12、1、2月学会发给员工防寒费。2、防寒降温费计发标准: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的员工为80元/人/月,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的员工为40元/人/月。入职半个月以上的新员工按标准计发,入职未满半个月的新员工按标准的一半计发。
第四条 本会每年发放节日礼金或物品,具体安排如下:1、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学会发给员工节日礼品,以示慰问。春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为每人300元,端午节、中秋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均为每人200元。试用期员工的最高限额为标准的50%。节日礼品礼金的采购计划与实施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分发由各学会办公室负责。2、国际“三八”妇女节,由学会举办庆祝活动,送给礼品,其费用按在册女员工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控制。集团学会庆祝活动的组织与礼品的采购、分发由学会办公室负责,各学会则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本会为伤病者发放伤病补贴。凡学会员工因伤病住院治疗三天以上者(含三天),由学会派员进行探望,并给予100元补贴或等值物品。
第六条 本会为婚丧员工发放婚丧补贴。1、员工结婚:在职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由学会发给庆贺金200元。2、父母、配偶及子女亡故的员工,由学会发给慰问金200元或等值物品。3、庆贺金或慰问金的申办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本会为员工缴纳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二章 奖惩、晋升或降职
第一条 本会实行奖惩制度,综合业务熟练程度、表现、贡献、内外部评价等因素确定奖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本会奖惩分货币奖罚和岗位调动两种。对于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应作出货币或职位奖励,对于为本会造成损害者应作出货币惩罚或降级使用。
第三条 本会实行晋升制度,晋升或降职主要与能力、威望、贡献和学识等挂钩。
第四条 本会奖惩或晋升均由会长或秘书长根据部门主任提议,经研究后确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
第二条 本条例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