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首页标题    学会章程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 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学会的凝聚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1.根据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章程的规定:凡是从事和涉及商业的科研教学单位、行政管理机构、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和相关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2.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由法人授权的下属机构,个人会员应能够承担独立民事责任,在商业经济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第四条 发展对象

1.全省性商业社团组织(协会、学会、研究会);

2.省辖各级城市商经学会组织:

3.商品流通企业和事业单位;

4.设有贸易(商业)经济学科的大专院校和研究院所;

5.教学、科研及商品生产、流通领域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6.对本会的发展做过一定贡献的海内外人士。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2.初审。学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3.审批。在学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初审合格者委托学会秘书处审批;合格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4.颁发会员证。合格者交纳当年会费后,由秘书处代表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档案资料,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必须推荐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工作联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电话的更改等,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信息沟通。定期免费或优惠为会员提供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学会秘书处发提示催缴函,经提示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学会秘书处发提示函;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被取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将会员证收回,并在学会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费缴纳

第十二条 按学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需向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1.团体会员根据会员性质以及在学会中担任职务等不同每年分别缴纳1000元或1000元以上的会费;其中,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副秘书长单位和分会会长单位按照副会长单位标准执行。2.个人会员每年100元,与本会学科相关的大中专学生或低收入职工每年50元。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之前,学会收到会费后及时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每年3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9月份对尚未缴纳会费的会员进行催缴,如12月1 5日前还未缴纳会费的,将暂停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如第二年再缴纳者,应补交上年会费。

第十五条 鼓励会员提前集中缴纳学会一届 (五年)的全部会费。

第五章  捐助

第十六条 鼓励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对学会进行捐赠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者,将授予名誉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冠名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7年9月21日 19:35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