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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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2008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会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学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职能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各分支机构在学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设立在河南省辖区内,在特殊情况下,经学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异地。

第四条  学会可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但未经学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学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时,须首先确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保的有关规定健全职工的社会保险。

凡没有建立人事劳资挂靠单位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向社会招聘人员,并将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公章等资料收回学会秘书处管理。

各有关分支机构需将挂靠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学会《章程》和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二章

第七条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根据《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有关活动。

第八条  组织开展业务范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

第九条  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条  接受政府和本学会的委托,以学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由学会会员单位和本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系学会的会员单位,拥护学会《章程》,按规定向学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第十三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分支机构主任向学会会长全权负责。

第十四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学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选举产生,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主任提名,报经学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议确定后聘任。分支机构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担任学会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学会副秘书长以上职务领导干部也不再兼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权力

(一)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学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学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受学会的委托,代表学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七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学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学会的工作,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学会拨付的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实行财务单独立账核算的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学会交纳管理费,具体数额由学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学会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交纳的管理费和专业会员交纳的会费情况,按照一定比率向分支机构拨付活动经费,具体事宜由学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须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与学会秘书处确定的合作项目,其责、权、利分配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学会秘书处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联系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学会秘书处收回印章及有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四届理事会通过生效。

 

 

2017年9月21日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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