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第九届理事会换届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文件
中商学会字〔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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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第九届理事会换届相 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各地方商业经济学会、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商贸企事业单位及 专家学者: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工作 部署与要求,我会将开展第九届理事会换届工作,应上级换届工 作指导小组工作意见,结合我会第九届理事会换届整体安排,现 就调整单位会员、会费标准调整及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优化理事会结构,增补单位会员
1.2025年已推荐个人会员继续有效
2025年各地学会上报推荐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继 续有效。上述个人所属单位如有意向,也可申报对应层级单位会员,填报变更手续后,将个人会员转为单位会员。
2. 提高单位会员整体占比
为提升本届理事会单位会员在会员总数中的占比,各地学会 可继续推荐单位会员,商科院校、商业经济类科研机构、从事商 业经济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优先。
3.申报时限与材料
有意申报单位会员的(含变更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请于2026年8月21日前,将盖章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至学会 会员部。申报材料参照《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单位入会申请表》及单位资质材料提交。
二、会费标准调整相关说明
本次修订分级会费标准,新标准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全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均需知悉:
1. 会 员(单位/个人):300元/年
2. 理 事(单位/个人):600元/年
3. 常务理事(单位/个人):1000元/年
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并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会费专用票据,分 支机构不得另行收费。本会鼓励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会费。
三、会员管理办法的修订
会员管理办法修订旨在适应法律法规更新、回应行业结构变 化、落实社会组织改革要求,确保制度与当前监管环境和业务发展相匹配。本修订版会员管理办法将于我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 进行审议,通过后实行本办法(修订版会员管理办法附后)。
四、有关工作要求
1. 请各地方学会做好传达动员工作,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 单位积极申报单位会员,同步梳理2025年原有个人候选人,对 接其单位意向,及时办理会员转换或增补。
2. 所有申报单位须无失信、违法违纪、学术不端记录,承诺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学会学术研讨、行业服务、会议活 动。
3. 会费调整方案将提交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表决 通过后统一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沄涛 联系电话:13911581882
电子邮箱:cceamsc@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811室
附件:
1.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单位入会申请表》
2.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
2026年8月6日
附件1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单位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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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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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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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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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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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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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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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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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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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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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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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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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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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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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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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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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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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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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 标准 |
个人300元/年;理事600元/年;常务理事1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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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 意向 |
□会员 口理事 □常务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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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拥护《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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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 员发展、服务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本会桥梁纽带作用,凝聚行 业学术力量,助推商业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行业协会商会名 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章程》, 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全体会员应当恪守本会章程,依法依规行使会 员权利,全面、及时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第三条会员管理坚持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分类管理、服 务为本、奖惩分明的原则,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履 职行为。
第四条本会会员部为会员管理专职职能部门,统筹负责会 员吸纳、资格审核、日常服务、档案台账、信息维护等全流程工 作;秘书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本办法及本会章程赋予职 权,履行会员管理审议、审批、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会员发展
第五条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参与商业经济领域研究教学或建设工作的
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自愿参加本会活动、认同本会章程、 按标准足额缴纳会费,可自愿申请成为个人会员,提交个人履历 等证明材料,经会员部审核,通过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后予以吸纳。
(二)单位会员:各级地方商业经济学会、开设商业经济相 关专业的院校、商业经济科研机构、从事商业经济领域研究与教 育的团体、行业主管部门及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商品流通企事业 单位,热心商业经济学术研究与实践推广,自愿参与本会活动、 遵守本会章程、依规缴纳会费,可自愿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经会 员部审核,通过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予以吸纳。
第六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及个人可由全国性专业协会(学 会、研究会)、省级及地市级商协会推荐,或自行直接申报,完 整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并附资质、履历等证明材料。
(二)部门初审:会员部对照入会条件、发展规划对申报材料开展资格初审。
(三)审议审批:初审合格名单经秘书处研究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确认会员资格。
第七条本会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等)仅可在本会书面授权范围内开展会员发展工作,分支机构发 展会员统一归属本会会员体系管理。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八条建立会员年度资格审验制度。每年集中核查会员资 质有效性、参会履职、会费缴纳等情况,对不符合会员资格、长 期不参与学会活动、欠缴会费的会员,按规范流程予以劝退或除 名。
第九条搭建标准化会员信息数据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 编码、统一制证管理,动态更新会员基础信息,严格落实信息安 全管理要求,保障会员信息规范、安全。
第十条健全会员退出管理体系,明确自愿退会、自动退会、 除名三类情形及处置流程。会员存在学术造假、借学会名义违规 牟利等严重失范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除名,终身不予重新 入会;会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行为的,依规作出相应 处理。
第十一条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 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行为的,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通报批评、 暂停会员资格直至除名处理。予以除名的,本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交回会员证书、牌匾。
第四章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搭建交流对接平台,统筹做好会员之间、会员与 政府部门、跨区域会员的协调联络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可享受国内外学术交流、行业展会、专业培 训、人才培育、学术竞赛等活动优先参与、费用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 务;代表会员向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机关集中反映合理诉求、意 见与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会员优先申报、参与本会课题研究、专业培训、 学术赛事;会员取得行业荣誉、重大成果的,本会通过相关媒体 予以宣传推介。
第五章会费标准与管理
第十七条结合本会运营成本、业务开展需求及会员承受能 力,设定分级会费标准及对应服务权益:
1. 会员(单位/个人):300元/年。享有行业资料推送、平 台重要信息发布、跨主体协调对接服务。
2. 理事单位(单位/个人):600元/年。在会员全部服务基 础上,可委托本会代为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开展政企沟通。
3. 常务理事单位(单位/个人):1000 元/年。在理事单位 全部服务基础上,由会员部专人对接,联动各分支机构提供定制 化专项服务。
4. 副会长单位(单位/个人):2000 元/年。在常务理事单 位全部服务基础上,匹配对口业务部门建立长期专属服务机制。
5. 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调整会费收费标准,须严格执 行本办法统一标准,分支机构收取的全部会费归属本会,纳入学 会统一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鼓励会员提前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的全部会 费。
第十九条会费标准制定、修订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 记名投票表决,满足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代表)到场,且到场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生效。新标准生效30 日内向全体会员公 示,并同步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会费实行专项独立核算管理。财务处按照相关管 理办法周期性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 度会费财务报告、会费收支明细,接受全体会员监督。本会换届、 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财务审计,审计 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收取会费统一执行本办法标准,收 缴会费全额归本会所有,纳入学会统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会费收缴完成后,由本会财务统一开具财政部 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二十三条每年6月统一印发《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书》; 当年12月10日前未足额缴清会费的,暂停次年度全部会员优惠 服务。新入会会员自资格获批当月起计缴当年会费,入会时间不 足半年按半年标准收取,超过半年按全年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会员因经营困难、个人特殊困难确需申请会费 减免的,须提交书面减免申请及佐证材料(单位亏损证明、低收 入证明等),经会员部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捐赠资助管理
第二十五条鼓励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或个 人自愿向本会提供捐赠、资助。
第二十六条捐赠资助相关权益规定:
(一)对大额捐赠、长期资助单位或个人,经理事会审议通 过,按相关管理规定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后在本会官方平台公示;
(二)提供大额专项资助的单位,可结合捐赠意愿与本会活 动规划,具体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
(三)本会对所有捐赠主体统一开展宣传表彰,在官网、公 众号公示捐赠名单及金额,捐赠方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捐赠资金专项管理要求:
(一)设立捐赠资金独立台账,单独核算收支,定期向理事 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方及社会公众监督;
(二)捐赠资金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确需变更使 用方向的,须事先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本会按财政规定向捐赠方开具合法捐赠票据,保障捐 赠方财税相关合法权益。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内部监督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会员管理及会费、捐赠资金收 支实施常态化监督,定期检查本办法落地执行情况;
(二)全体会员有权对会员服务、会费管理、日常工作提出 意见建议,发现违规情形可向本会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实名举报。
第二十九条外部监督
本会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政、 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工作材料、财务资料, 配合专项审计、督导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侵占、私分、挪用会费、捐赠资 金。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本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全部责任。
(二)本会工作人员在会员审核、会费管理、服务工作中存 在滥用职权、履职不力、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 育、内部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 害的,本会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本会会员部负责解释。本办法经本会 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备案后正式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章程》执行。